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 黃子芩 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即被告 陳報 如於保險契約效力存續狀態下之最高保險理賠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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