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4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上訴人 邵李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1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邵李彥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三、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法不當之處,誠難甘服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刑事上訴狀雖稱另補陳上訴理由,惟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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