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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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人堯 (即被繼承人 張炳炎 之繼承人)、張茵舜(即被繼承人張炳炎之繼承人)、 張茵貴 (即被繼承人張炳炎之繼承人)、 張茵喬 (即被繼承人張炳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炳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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