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被告民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本件公司股東會決議確認無效是否有確認之訴之訴之利益,並就最高法院85台上2915號判決所示意見,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於89年修正後之規定,該判決見解是否仍有適用提出法律上意見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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