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年聲字第二六二七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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