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所列日期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易字第四二八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一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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