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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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933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興忠
被 告 林品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