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4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瑜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博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