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鍾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鍾明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0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1年12月11日及102年1月10日通知債務人命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及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更生公告及101年10月15日基院義101司執消債更執祥字第26號函附本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號卷可參,前開公告及函文已各於101年12月19日送達債務人及102年1月17日寄存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29日12時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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