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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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郭愉嘉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向被告投保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00號「三商美邦祥安終身壽險」保險契約及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00號「三商美邦新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契約均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