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51號原告 陳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 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8萬8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