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2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之案件」。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第6至7行關於「附表編號1、2之案件」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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