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告甲○○○原告乙○○ 右列 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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