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十九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