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余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東超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本件判決書刊登於電子報首頁網面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併計算第一審裁判費共應徵收2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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