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木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執聲付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木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木禎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
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200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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