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57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5年9月7日所為北監蘆裁字第裁46-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所有FCY-833號機車上懸掛之FCY-833號牌乙面,其號牌上「FCY-833」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均經磨損多處,仍由異議人之兄 楊典益 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日
17時13分許,騎用上開機車行經台北市○○○路與中華路口處時,遭警攔檢查悉上情舉發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機車於上開時地遭警攔停時之照片乙紙,在卷可稽,且揆諸上開照片可知,上開機車上懸掛之上開號牌乙面,其「FCY-833」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均遭多處磨損後而嚴重掉漆,在客觀上已使上開號牌處於不能辨認之狀態,至為顯然。雖異議人辯稱上開號牌係因時間已久,自然褪色云云,惟上開號牌上只有「FCY-833」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有多處嚴重掉漆,不僅上開號牌上另有「台灣省」三字,均未見任何因「時間久遠,致自然褪色」之情形,且上開號牌上「FCY-833」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均係呈「全面且深淺不一」之掉漆情形,亦與一般號牌因使用時間久遠,縱認有油漆剝落時,亦係某特定位置之整片油漆脫落,並因之漏出該脫落處白鐵在外之情形不符,是上開號牌上「FCY-
833」之英文及阿拉伯數字全部,有多處嚴重掉漆之情形,顯係遭人刻意磨損後所造成全面且深淺不一掉漆之結果,而非因「時間已久,自然褪色」所致,至為灼然。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下同)3千元之罰鍰,揆諸上述,應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為灼然。茲本件異議人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上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而空言指摘云云,揆諸上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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