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郭宏儒 即 郭宏裕 上列抗告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條規定,於聲請更生事件,提起抗告時,並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上開裁定於107年6月2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加上在途期間2日,抗告人至遲應於107年7月9日前提起抗告。詎抗告人於107年7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故本件抗告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