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629號聲請人 楊蔡素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士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二欄中所載本件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黃士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