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1號債權人 聿磊 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定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麗橋生技有限公司、 陳建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所示,債務人陳建勳住居於高雄市,麗橋生技有限公司設立於高雄市,均非屬本院之轄區,揆諸首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