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熙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