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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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考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 郭學廉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表人 朱兆民 (檢察長)訴訟代理人 陳則光 被告 銓敘 部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 廖康如
朱學良 藍夏瑩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原告95年及96年年終考績及銓敘審定結果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11號考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11號考績事件(裁判案號107年度判字第649號)業已終結,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莉莉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