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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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黃秀菊 訴訟代理人 黃貴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9年4月
7日具狀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8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18頁),並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1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