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羅○月(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羅○瑋(資料詳卷)被告 廖水來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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