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6號原告鍾偱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依法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請求分割且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