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亮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健忠 被告洲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8「禾禮建設--大安森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107年6月1日簽訂之合約編號NO-A016「建億開發建設三重仁興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有起訴狀可參,經閱前開兩份合約,均約定因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10頁反面、26頁反面),兩造既就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涉訟事件,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據前述說明,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工程法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