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黃忠通
黃秀梅 同上 黃麗萍 同上 黃麗雲 同上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黃桂英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25,10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26,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
(一)花蓮縣○○鄉○○○段○○○○號:面積3,516.01㎡×107年1月公告現值340元/㎡=1,195,443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586.09㎡×107年1月公告現值340元/㎡=199,271元。
(三)上開地號總值合計:新台幣1,394,714元。
(四)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佔比:1/2+1/2×4/5=9/10。
(五)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地號總值1,394,714元×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權利範圍9/10=1,255,243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花蓮縣○○鄉○○○段○○○○號:面積4,029㎡×107年1月公告現值340元/㎡=1,369,860元。
三、綜上合計:新台幣2,625,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