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 林栩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珮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