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銘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伍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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