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加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因本案被告陳加洛之辯護人具狀陳報被告同意告訴人先前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提出之賠償金額,且有具體之賠償方案,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8月22日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