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天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天爵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詹天爵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