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 許義男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 朱鴻儀 法定代理人 朱正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800元(見本院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僅據上訴人繳納9,255元,尚欠繳23,5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