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5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14日以96年度簡字第3646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嗣於96年7月1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