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九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