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李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53,458元111年1月29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