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6,736元,應徵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5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吳崇道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