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價購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告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被告 呂政家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何俊龍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