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49號原告 翟紅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春福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6萬元,折合新臺幣1,331,46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年7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5.121元計算,計算式:人民幣26萬元×匯率5.121=新臺幣1,331,4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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