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李臺生、 李香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70,73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9,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8,8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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