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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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敏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如請求之標的係本於信用卡契約係而發生,應表明當事人間何時成立信用卡契約即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即未依約繳款?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請求金額為何?而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本金,若有諸如利息、違約金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利率、範圍、及其起迄日(因所生既判力不同)等情。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並須陳明請求新臺幣924元(計算式:00000-00000=924)之請求依據、利率及其起迄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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