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乙○
呂美 慧原名︰呂美.被告健木企業有限公司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乃係關於股東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