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嘉友 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