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雨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志成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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