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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