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調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調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日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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