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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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十號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