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編號9至35所示之罪,各減為附表編號9至35所示之刑,與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3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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