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黃漢榮 被告 陳燈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