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被告 李其蓉 (即 李昌發 之繼承人)
李治萱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189巷5弄5號 李細梅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巷3弄4號4樓 李其燕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李莉茹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李秀蓮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李秀珠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163巷13弄7號4樓 李秀琴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5巷15弄1號2樓之2 李品萱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 李錦炎 (即李昌發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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