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埕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樹林 即勁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439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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